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公司各部门,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所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证券部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本部门(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公司全体员工需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下列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控股或能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二)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三)上述(一)、(二)项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如下重大事项: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22.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23.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24.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5.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
报内容;
(三)公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四)公司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七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及股权激励、编制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重大交易等事项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江西证监局。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七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西证监局。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以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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