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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4-07-30 浏览次数:3783次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与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董事、经理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或多数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列席。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提名委员会所有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留十年。

第十六条   经审议通过的事项,提名委员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和表决结果形成正式提案或审核意见,由委员签名后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一四年七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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