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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4-07-30 浏览次数:3949次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主要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考核的董事为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经理人员为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与会议组织工作,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相关办法,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依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相关办法,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年度薪酬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听取公司经营班子关于薪酬和人力资源工作的情况汇报;

(四)按照董事会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相关要求,对公司薪酬和人力资源的政策、制度、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薪酬和人力资源的政策、制度、战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程序:

(一)每年公司的正式审计报告出具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以经审计报告确定的公司经营成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述职报告为基础,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考核管理办法在委员会内部研究并审查董事和高管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案,表决通过后,以董事会提案的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将相关资料提交给董事会办公室,主要包括: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方案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或多数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有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留十年。

第十七条   经审议通过的事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和表决结果形成正式提案或审核意见,由委员签名后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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