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4-07-30 浏览次数:3792次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稿)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凯发k8旗舰厅

 

第一条 为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联系与会议组织工作,并执行审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七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

构通过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2、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

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1、审阅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督促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3、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设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阅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1、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2、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3、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4、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1、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4、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1、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2、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报表;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资料;

(六)   其他事项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提供的上述报告进行评价,并形

成相关提案后呈报董事会审议: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进行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非委员会董事、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所有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留十年。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议通过的事项,审计委员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和表决结果形成正式提案或审核意见,由委员签名后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一四年七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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