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领域严重违法失信的典型案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一)定义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
√连续交易操纵
指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约定交易操纵
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洗售操纵
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蛊惑交易
指行为人进行证券交易时,利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抢帽子
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虚假申报
指行为人做出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
指行为人在计算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特定时间,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影响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行为。
√尾市交易
指行为人在即将收市时,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操纵证券收市价格的行为。
(二)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行政责任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民事责任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
陈某某操作股价案
【当事人】
陈某某,男
【违法事实】
一、操纵“中捷股份”股价
2009年10月23日,陈某某使用“xxx”证券账户买入“中捷股份”股票761,827股;2009年10月27日9时33分41秒,“xxx”证券账户买入“中捷股份”股票297,699股。2009年10月27日10时14分12秒起至11时04分17秒,陈某某利用其资金优势,大量申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并反复多次使用了“拉抬股价,虚假申报”相结合的操作手法,即先以比市场最后一笔成交价高几个价位的少量申报买入并成交,导致股价上涨,随即挂出大量低于同期市场价几个价位的买入申报,委托主要集中在第2档和第3档的位置,造成大单在低档位买入的假象,并迅速撤单。该期间,陈某某使用“xxx”、“陈某某”账户以5.75元至6.10元连续28笔申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共27,920,000股,占该时段市场申买量的62%;11时06分16秒前,上述28笔申报撤单26笔(含部分撤单),撤单数量24,165,426股,撤单量占其申买量的87%,上述26笔撤单平均驻留时间73秒,最短驻留时间19秒;上述申报实际只成交4笔(含部分成交),成交数量3,754,574股,占该时段其申买量的13%,占该时段市场全部成交量的27%,同期股价上涨7%。11时04分42秒04,“中捷股份”涨停。在“中捷股份”股票处于涨停、市场本身已有大量未成交买单、该阶段买入申报明显无法成交的情况下,陈某某仍然以涨停价大量申报买入,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卖出已建仓的股票,同时影响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为以后交易日出货牟利提供便利。11时04分42秒04,市场以涨停价申报的待成交买单为8,084,155股。11时05分11秒11至11时26分55秒03期间,“xxx”、“陈某某”证券账户以涨停价6.22元的价格连续44笔申报买入42,000,000股,占该时段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47%,占当日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26%;上述44笔申报全部撤单,其中28笔为营业部强制撤单,撤单数量25,656,429股,占该时段其申买量的61%(剔除营业部强制撤单的影响为23%),占该时段市场撤单量的47%(剔除营业部强制撤单的影响为17%),平均驻留时间315秒,最短驻留时间33秒;申买成交2笔(含部分成交),成交数量343,571股,占该时段其申买量的1%,占该时段市场成交量的2%;申卖成交1笔,共761,827股,占该时段市场成交量的5%。2009年10月27日,“xxx”、“陈某某”证券账户全天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为31%,全天成交量仅占其申买量的6%,占全天市场成交量的6%,全天撤单量占其申买量的94%,占全天市场撤单量的45%。当日,深成指下跌3.14%,“中捷股份”涨幅为10.09%,偏离13.23%。“中捷股份”股票当日市场成交量比前一交易日市场成交量增加319%。10月23日和2009年10月27日,“xxx”、“陈某某”证券账户共买入“中捷股份”股票5,157,671股,成交金额30,194,190.21元,10月28日、10月29日、11月3日、11月4日,“xxx”、“陈某某”证券账户将所持的5,157,671股“中捷股份”股票全部卖出,获利3,355,767.86元。
二、操纵“力合股份”股价
2009年8月25日13时41分24秒至14时24分03秒期间,陈某某利用其资金优势,大量申报买入“力合股份”股票,并反复多次使用了“拉抬股价,虚假申报”相结合的操作手法,即先以比市场最后一笔成交价高几个价位的少量申报买入并成交,导致股价上涨,随即挂出大量低于同期市场价几个价位的买入申报,委托主要集中在第3档和第4档的位置,造成大单在低档位买入的假象,并在1分钟之内迅速撤单。该期间,陈某某以11.00元至11.60元的价格申报买入“力合股份”股票26笔,申报数量26,000,000股,占该时段市场申买量的55%,撤单23笔(含部分撤单),撤单数量22,167,807股,占该时段其申买量的85%,占该时段市场撤单量的70%,平均驻留时间49秒,最短驻留时间5秒;成交6笔(含部分成交),占该时段其申买量的5%,占该时段市场成交量的10%,同期股价上涨7%。14时24分35秒,“力合股份”开始涨停。在“力合股份”股票处于涨停、市场本身已有大量未成交买单、该阶段买入申报明显无法成交的情况下,陈某某仍然以涨停价大量连续虚假申报买入,并迅速撤单方式,造成该股买盘汹涌的假象,影响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为以后交易日出货牟利提供便利。14时24分35秒,市场以涨停价申报的待成交买单968,870股,陈某某仍以涨停价11.77元的价格连续8笔申报买入8,000,000股,占该时段涨停价位申报买入总量的100%,占当日市场以涨停价的申买量的29%;上述申报均未成交,并在随后1分钟之内全部撤单,平均驻留时间为20秒,最短驻留时间12秒。8月25日,深成指下跌3.12%,“力合股份”股票涨幅为10.00%,同日偏离13.12%;“力合股份”股票当日市场成交量比前一交易日市场成交量增加220%。8月26日,“陈某某”证券账户将8月25日建仓买入的1,284,293股“力合股份”股票全部卖出,获利1,002,218.79元。
【行政处罚】
对陈某某没收违法所得4,357,986.65元,并处以4,357,986.65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