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领域严重违法失信的典型案例——虚假陈述-凯发k8旗舰厅

您当前的位置:凯发k8旗舰厅-凯发娱发k8官网>投资者关系>投资者保护

证券期货领域严重违法失信的典型案例——虚假陈述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7-12-20 浏览次数:1923次

(一)定义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二)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行政责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民事责任

√受理案件设有“前置程序”: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

√民事责任被告范围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和“虚假陈述行为人”;

√归责原则:对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采取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对券商、中介机构等采取过错责任;

√赔偿投资人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返还和赔偿投资人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三)案例

杭萧钢构案

【当事人】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萧钢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单银木。

单银木,男,1960年出生,2003年11月10日至今任杭萧钢构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园阁1907室。

周金法,男,新加坡籍,护照号:s2624334c,2006年7月至今任杭萧钢构总裁,并负责证券办和信息披露工作。

潘金水,男,1958年出生,2004年3月至今任杭萧钢构董事,2007年4月4日起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钱江啤酒厂非农集体户022号。

陆拥军,男,1970年出生,2006年12月2日至今任杭萧钢构总经理,主要负责生产基地管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镇绿都花园5号901室。

罗高峰,男,1981年出生,2006年10月10日至今任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原董事会秘书提出辞职后,信息披露工作由罗高峰具体负责,但未办理交接手续。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浙江财经学院。

【违法事实】

1. 2007年1月至2月初,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安哥拉项目)举行了多次谈判。2月8日,双方就安哥拉项目合同的价格、数量、付款方式、工期等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2月10日至13日,双方就合同细节进行谈判,并于13日签署合同草案,合同总金额折合人民币313.4亿元。2月12日下午3点,正值杭萧钢构和中基公司的合同谈判处于收尾阶段,公司董事长单银木在公司2006年度总结表彰大会的讲话中称:“07年对杭萧来说是一个新的起点,如国外的大项目正式启动,08年股份公司争取达到120亿,集团目标为150亿。”

2.安哥拉项目合同金额巨大,自2006年11月起,公司主要领导、公司设计部、投标办、市场营销部和法务部等十多人参与了该项目工作,信息泄露的风险已经很大。相关证据显示,2007年2月8日,双方已就项目主要内容达成一致;2月11日上午,公司开始布置设计部门进行工作,表明该合同已难以保密;2月12日下午,公司董事长单银木在公司年度总结表彰大会的讲话中泄露了信息;2月13日,公司股价连续两个涨停,上海证券交易所询问公司有无经营异常情况,公司称没有异常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作进一步的了解,并提醒公司如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公告,但公司一直到2月15日才披露正在商谈一个境外合同项目。

3.2007年2月15日,杭萧钢构发布公告称,“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300亿元,该意向项目分阶段实施,建设周期大致在两年左右。若公司参与该意向项目,将会对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这与安哥拉项目合同草案实际约定的“各施工点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二年内完工”内容存在严重不符,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使投资者以为该项目的实施条件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能够在约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完工,会使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

4.2007年3月13日,杭萧钢构发布公告称,“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与安哥拉共和国政府签订了公房发展epc合同,为安哥拉兴建公房项目,总工期为五年”。根据有关证据材料,杭萧钢构并未看到过该公房发展合同。由于该公房发展合同是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签定的合同的基础,因此,该公房发展合同的真实性与可行性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具有重大影响。杭萧钢构没有在3月13日的公告中披露其未看到中基公司与安哥拉政府签定的公房发展合同这一重大事实,这一行为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使投资者以为公司所签合同的基础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5.2007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向杭萧钢构下发了《立案调查通知书》,通知公司因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立案调查。4月5日上午公司进行了公告,当日下午,公司董事会秘书潘金水先后接受了多家媒体记者采访,对媒体发表“大家都误解了公告的内容”,“(证监会)调查的对象主要是二级市场的违规行为”,“证监会调查已基本结束”,“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我们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并不存在违规情况”等言论。多家媒体和网站对此迅速做了报道或转载。事实上,中国证监会向杭萧钢构下发《立案调查通知书》时,有关调查才刚刚开始,并不是所谓的“已基本结束”,而且也未排除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因此,上述陈述对投资者产生了误导。

【行政处罚】

1.对杭萧钢构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对单银木、周金法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3.对潘金水、陆拥军、罗高峰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网站地图